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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酉阳县应急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6-05-22
[ 发布日期 ] 2026-05-22

酉阳钟多“10·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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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6日16时26分许,酉阳县钟南大道城南洞底安置房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和《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以及《酉阳自治县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委托书》的委托,成立了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政府办、县交通运输委、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钟多街道办事处为成员的“酉阳钟多‘10·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同时邀请县纪委监委、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人员问询、检测鉴定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提出了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酉阳钟多“10·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未按规定安全文明驾驶造成的一般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情况

1.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鲁Q6****号重型厢式货车,品牌型号:豪瀚牌/ZZ5185XLCK5113E1,发动机号:2009****6677,车辆识别代号:LZZP********80154,车身颜色:白色,车辆所有人:山东国信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址: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傅庄街道通达南路与彭庄路交汇东徐林村,校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止,经核实该车事发前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其他保险。

2.事故有关人员情况

(1)章某某,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汉族,住址:江苏省沭阳县沭城镇章集村街南组330号,户籍地址:江苏省沭阳县沭城镇章集村街南组530号,身份证号码:321322199107******,档案编号:321300989925,初次领证日期:2013年10月11日,有效期止:2029年10月11日,准驾车型:B2,发证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方式:驾驶重型货车,号牌号码:鲁Q6****,联系电话:1516128****,伤害情况:无。

(2)侯某某,女,出生日期:1973年1月18日,土家族,住址:重庆市酉阳县钟多街道,户籍地址:重庆市酉阳县钟多街道,身份证号码:513524197301******,交通方式:步行,伤害情况:2025年10月16日死亡。

3.事故有关单位情况

山东国信物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傅庄街道通达南路与彭庄路交汇东徐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MA942H0200,注册资本:300万元,法定代表人:孙 某某,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日期:2021年5月10日,一般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机械设备租赁,装卸搬运;汽车零配件批发,停车场服务,土石方工程施工,运输货物打包服务,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物料搬运装备制造;建筑材料销售;轮胎销售;二手车经销,汽车租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供应链管理服务,汽车新车销售,运输设备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含危险货物),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不含危险货物),国际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鲁)交运管许可(临)字371301291956号,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鲜,罐式),大型物件运输,证件有效期:2025年5月8日至2029年5月7日。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山东国信物流有限公司:取得了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具备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为涉事鲁Q6****重型厢式货车办理了《道路运输证》、交强险及商业保险,车辆年检在有效期范围内;与驾驶人章某某签订了《车辆挂靠经营合同》,明确了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有安全生产责任制、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及风险管理等56个制度;有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例会;每月有开展隐患排查,重点检查各类资质、新聘用从业人员资质、驾驶员安全学习和车辆隐患自查治理落实情况等。对新入岗人员章某某于2025年4月27日至5月5日进行为期72小时的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准予驾驶鲁Q6****号重型厢式货车。调查中也发现山东国信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不全面,未落实《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0月16日上午10时许,章某某驾驶鲁Q6****重型厢式货车从湘西经303省道计划在G65包茂高速酉阳城南高速互通上道去云南文山方向,车辆行驶至酉阳钟南大道添加淋水,完成后章某某绕车一周进行检查,未发现车周边有行人,章某某便进到驾驶室,约1分钟后发动车辆,并利用反光镜查看车辆周边无人后启步行驶,16时26分许,在起步没走几米就感觉车辆右后方抖动一下,章某某立即停车检查,便看见一个人(侯某某)倒在所驾驶的车辆右后轮后方,其头部已被所驾车辆压没了,章某某立即报了110,并给山东国信公司孙某某经理进行了电话报告。几分钟后警察就来到了现场,随后120也陆续赶到,经现场急救医生确认,侯某某当场死亡。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基本情况如下:侯某某,女,酉阳县钟多街道洞底村人。根据案件及尸表检验所见,侯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内脏损伤内出血、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 6721-1986),经统计直接经济损失为:救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113.4万元,驾驶员章某某赔偿死者家属精神抚慰金3.5万元,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16.9万元。

(五)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事发现场位于重庆市酉阳县钟南大道城南洞底安置房路段,呈南北走向,南往酉阳城南高速路口方向,北往酉阳县城方向,东侧为三奇缘农庄,西侧为居民楼,道路全宽约1440cm,该路段为双向通行四车道,道路中心施划有双黄实线,沥青路面,路面干燥,完好,白天,视线良好。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应急处置情况

1. 信息报送情况

16时27分许,章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酉阳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警后,立即记录事故地点(酉阳县钟南大道城南洞底安置房路段酉阳高速路快上道的路上)、伤亡情况(疑似1人死亡)、涉事车辆信息(鲁Q6****重型厢式货车)等核心信息。

2. 现场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县交巡警大队城区中队民警于16时31分许抵达事故现场,立即实施交通管制:在事故路段设置警示标志,引导过往车辆;对现场进行封锁,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保护事故现场原始状态;使用执法记录仪拍摄现场照片、录制视频,绘制现场草图,固定证据。

随后,120急救人员抵达现场,对侯某某进行生命体征检查,后宣布临床死亡,并与交警部门办理遗体移交手续。

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技术人员抵达现场,开展物证提取工作:提取鲁Q6****右后轮轮胎血迹,提取现场地面血迹,所有提取物证均按规定封装、编号、登记。

(二)事故善后情况

1.医疗救治情况

经120急救人员现场确认,侯某某已当场死亡,未开展后续送医救治。

2.善后处置情况

(1)家属安抚:事故发生后,由酉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牵头,联合钟多街道办事处进行善后工作,安排专人对接死者侯某某家属,及时通报事故调查进展,耐心做好情绪疏导和政策解释工作。

(2)善后协商:目前善后赔偿协商程序已基本走完,组织车辆挂靠公司山东国信及驾驶员章某某与死者家属就赔偿事宜沟通完毕,相关保险公司理赔流程已走完,共赔偿死者家属116.9366万元。

(3)社会稳定:钟多街道及县交巡警大队加强现场秩序维护和周边群众安抚,同步做好舆情监测引导,截至目前未发生因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社会秩序总体平稳。

(三)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事故调查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安监总厅应急〔2014〕95号),从响应及时性、处置专业性、善后有效性三个维度对本次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综合评估:

1. 响应及时性评估

各相关部门应急响应迅速,交警、急救人员抵达现场时间均在合理范围内;信息报送流程规范,未出现信息滞留、错漏等问题;各部门联动配合顺畅。

2. 处置专业性评估

交警部门现场交通管制措施规范,设置的警示标志距离合理,有效避免了交通拥堵及次生事故;证据固定工作严谨,拍摄的现场照片、录制的视频、绘制的现场草图均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要求;物证提取人员操作规范,提取物证均按规定封装、编号,确保了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

3. 善后有效性评估

赔偿金额由保险公司按投保情况进行核算,进行了全额赔偿,既保障了受害者家属合法权益,又未超出涉事方赔偿能力;驾驶员个人也给予受害者家属3.5万元精神抚慰金,驾驶员取得了受害者家属的谅解。

综合评估结论: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响应及时、措施得当、善后有序,基本达到预期目标,未发生次生事故及不良社会影响,应急处置工作符合相关规定。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原因分析

章某某驾驶机动车逆向起步行驶时,未尽观察义务确保安全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其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第三十五条:“机动车,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其违法行为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二)事故相关检测检验和鉴定情况

1. 车辆检测情况

湘西新龙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湘西新龙腾司鉴〔2025〕痕(交)鉴字第880号)鉴定意见:鲁Q6****重型厢式货车在本次事发时的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2. 尸体检验鉴定情况

重庆市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酉阳公鉴(病理)〔2025〕33号)鉴定意见:侯某某颅脑损伤及胸部损伤死亡。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调查询问等资料分析,本次事故可以排除人为故意伤害、道路设施以及突发灾害等因素影响。

四、相关单位履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一)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经调查,事故发生地属交通管理大队城区中队管辖,制定有勤务计划,开展了货运车辆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2025年查处交通违法行为4万余起,其中查处不按交通标识行驶150余起,不礼让行人20余次,超速超员30余次,劝导行人守法过街1万余次,累计联合执法400余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40余次。

(二)县交通运输委员会

经调查,一是县交通运输委制定有《2025年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汛期暑期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将货运企业纳入重点指导任务,道路事务管理中心2025年累计对全县货运车辆企业开展安全检查指导20次,发现问题25个,目前25个问题全部整改完成,二是第一时间传达事故警示通报、安全工作文件等至相关企业,并督促其严格落实各级安全工作部署。三是每年组织辖区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安全培训1200余人次。四是每月将安全指导中发现的问题隐患抄告执法部门,加强联合管理。

(三)钟多街道办事处

经调查,钟多街道办事处制定有《2025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按检查计划进行了相应检查工作;主要领导及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对相关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在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开展过交通安全劝导工作,并做有相关台账记录。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侯某某,女,根据酉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当事人侯某某不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二)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调查处理的人员

章某某,男,驾驶机动车逆向起步行驶时,未按交通信号通行,未尽观察义务确保安全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其交通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规定,其违法行为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三)对挂靠单位的处理建议

山东国信物流有限公司取得了合法有效的手续,具备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为涉事鲁Q695QW重型厢式货车办理了《道路运输证》、交强险及商业保险,车辆年检在有效期范围内;并与驾驶人章某某签订了《车辆挂靠经营合同》,明确了双方安全生产责任;也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对章某某进行了72小时的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该事故系章某某个人未安全驾驶造成。与公司安全培训不全面没有直接关系,建议不予事故责任追究,责令公司日常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全面排查整治事故隐患。

(四)建议不予追究责任的单位

钟多街道办事处、县交通运输委、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已经履行了安全监管职责。调查中,未发现存在失职渎职行为。事故调查组认定上述单位及相关人员对本次事故发生不负有责任,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驾驶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法违规驾驶问题突出,涉事车辆驾驶人未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未履行安全驾驶义务;反映出驾驶人员日常驾驶规范执行不到位。

(二)行人交通安全意识不足,死者侯某某横过公路时未注意观察,间接导致事故发生,反映出部分群众交通安全意识薄弱,对道路通行规则和自身安全防护重视不够。

(三)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深入,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覆盖面不广、形式单一,未有效提升群众的安全通行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宣传教育“最后一公里”未彻底打通。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加大涉事驾驶人依法调查处理力度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要加大对涉事驾驶人依法调查处理力度,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同时,在全县开展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专项教育培训,重点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法规标准,强化驾驶人员安全红线意识和操作规范执行力度。

(二)建立驾驶人员违法违规“黑名单”制度

县交通运输委要对多次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驾驶人,限制其从事营运车辆驾驶工作;督促各驾校加强学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培训,从源头提升驾驶人员整体素质。

(三)深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钟多街道办事处、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交通运输委要联合开展“交通安全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专项宣传活动,通过发放宣传手册、播放警示教育片、现场讲解案例等形式,重点普及行人通行规则、车辆安全驾驶要求等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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