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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酉阳县应急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6-05-22
[ 发布日期 ] 2026-05-22

酉阳自治县丁市镇法庭路段 “4·26”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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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6日12时56分许,酉阳县丁市镇法庭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0余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和《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以及《酉阳自治县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委托书》的委托,成立了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丁市镇为成员的“酉阳自治县丁市镇法庭路段‘4·26’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调查询问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及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渝A2****号中型普通客车,品牌型号:齐鲁牌,车辆识别代号:LGF*******F101836,发动机号:FGGFA******,车身颜色:白、绿色,车辆登记所有人:酉阳县渝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该车事发前已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经调查核实,该车实际投资购买人为冉某某,并与酉阳县渝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挂靠管理协议,事故发生时其驾驶员系车辆实际所有人冉某某。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及相关人员情况

冉某某,男,土家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524********0213,户籍住址:重庆市酉阳县钟多街道,渝A2****号中型普通客车(肇事车辆)实际所有人。事发时驾驶该车辆。通过查询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截至事发时查询到冉某某持有B1B2型机动车驾驶证。

姚某某,男,土家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524********697X,户籍住址:重庆市酉阳县后坪乡,在穿越公路时与渝A2****号中型普通客发生碰撞,并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

(三)运输企业情况

酉阳县渝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渝安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街道钟灵山大道西路25号2幢2-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790747466F;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成立时间:2006年8月31日;营业期限:2006年8月31日至永久;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为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为户外广告代理发布。事故车辆渝A2****号中型普通客车系公司所属丁市至月亮村客运班线(2021年8月18日私自与酉阳至万木线路客运班车达成县城至万木滚动发车)。事故发生前县城至万木共有14辆车签订滚动发车股份运营协议。上述车辆均属个人所有,车主个人与渝安公司签订挂靠经营协议,每台车每个月向渝安公司缴纳680元管理费,实际经营由车主自行管理。

(四)现场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酉阳县省道522线280KM+928KM(小地名:法庭路段),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酉阳县城方向,西往丁市集镇方向,道路全宽650厘米,道路中间用单黄虚线隔离,事发路段为沥青路面,路面潮湿,视线良好。

(五)检验鉴定情况

1.经重庆市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酉阳公鉴(病)[2023]23号法医学检验鉴定意见:姚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2.经湘西新龙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湘西新龙腾司法鉴定中心[2023]痕(交)鉴字第249号司法鉴定意见:渝A2****号中型普通客车在本次事故前的转向系、制动系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行驶系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六)公安交巡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酉阳县公安交巡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4200120230000080号)认定:冉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采取有效措施避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这规定,其违法行为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当事人姚某某横过道路时未确认安全后通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之规定,其违法行为也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此次事故系当事人冉某某和姚某某双方的交通违法行为及过错共同所致,当事双方冉某某、姚某某的违法行为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所起作用相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业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如下:当事人冉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当事人姚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4月26日,冉某某驾驶牌号为渝A2****号中型普通客车沿省道S522线由酉阳县城往丁市镇方向行驶。12时56分许,行驶至酉阳县省道522线280KM+928KM(小地名:法庭路段)时,突然看见有一个男性老年人(姚某某)想从道路右边向左边横过公路。冉某某便向道路左边打方向进行避让,老人加快速度想要跑过公路;冉某某又向右边打方向避让,但老人跑到路中心位置时看见车辆距自己很近,突然又向道路右边跑动,来避让冉某某驾驶的车辆;这时冉某某又向左边打方向避让,同时姚某某又跑向左边来避让车辆。导致车辆和行人同时向同方避让对方,当车辆行进到姚某某横过公路的位置时,在公路左边行车道上刮撞了横过公路的行人姚某某,造成姚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冉某某将车辆停稳后并立即下车查看情况,同时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电话向渝安公司报告了事故情况。10分钟左右,120救护车赶到现场,急救人员经现场简单检查后,立即将姚某某送往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随后交警队人员陆续赶到并及时控制现场指挥交通,开展勘察取证。目前,渝安公司和冉某某已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经评估,此次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事故应急处置较好,符合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要求。

三、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及善后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姚某某,男,土家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524********697X;直接经济损失约40万元。

四、相关单位履职情况及调查中发现的问题

(一)冉某某,作为渝A2****车辆实际所有人及该车驾驶员,只关注经营状况,而对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基本未履行管理职责,未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主要表现为:一是为节约运营成本,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规定,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其所有及驾驶的车辆后轴轮左侧副轮胎壁上风两处分别长约35mm、90mm的破裂损伤;均大于25mm,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二是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遇行人横过道路示采取有效措施避让。三是其个人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的客运经营条件,采取挂靠方式取得丁市至月亮村客运线路经营资格。冉某某个人无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二)渝安公司。制定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公司的名义给丁市至万木客运班线14辆车办理相应的合法运输证照、车辆年审、车辆保险、车辆二级维护保养等服务,也与驾驶员签订了劳务合同,对驾驶员进行了岗前教育、三级培训及安全生产考试考核,公司每月在APP上发放安全学习资料进行安全教育。调查中发现:公司仅与各车主签订挂靠管理协议,未对丁市至万木客运班线运营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该班线日常运营由14辆车的实际所有人达成滚动发车协议,各车平均分配营运收入,各车主负责所购车辆的维修保养及其他运营费用的交纳。各车主想尽办法减少车辆各项目费用,造成车主对车辆安全投入不足,存在安全隐患。

(三)县交通局。制定有全县客运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方案并按方案对渝安公司进行了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求完成整改并且验收;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相应行政处罚。经调查,县交通局监督检查中未能发现渝安公司未对丁市至万木班线日常运营情况进行有效地管理,仅与各车主签订挂靠管理协议,由各车主负责所购车辆的维修保养及其他运营费用的交纳。GPS监督管理平台未发现肇事车辆在事故发前车外监控摄像头已经不能正常工作。

(四)县交巡警大队。事故路段属于县交巡警大队公巡三中队管辖。制定有道路货运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年度交通执法计划,公巡三中队不定时在岩门底检查点按照勤务安排进行检查巡查工作并制作有相应检查登记台账,事故发生当日公巡三中队人员均按勤务安排在岗开展工作。

(五)丁市镇人民政府。制定有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行驶在辖区内村社公路上的车辆定期开展劝导检查,建有辖区村社车辆和驾驶员台帐,并时适更新。

五、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冉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采取有效措施避让;当事人姚某某未确认安全横过道路。

(二)间接原因

冉某某作为渝A2****车辆实际所有人及该车驾驶员,对经营过程中的生产安全未履行管理职责,未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一是为节约运营成本,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二是其个人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的客运经营条件,采取挂靠方式取得丁市至月亮村客运班线运营资格。导致冉某某个人无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三)事故性质

通过对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的综合分析,调查组认定,酉阳自治县丁市镇“4·26”道路交通事是一起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予责任追究人员

姚某某,在横过道路时未确认安全后通过,其行为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其违法行为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所起作用相当。应当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二)建议给与行政处罚的人员

冉某某,作为渝A2****车辆实际所有人及该车驾驶员,对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未履行管理职责,未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一是为节约运营成本,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规定,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其所有及驾驶的车辆后轴轮左侧副轮胎壁上风两处分别长约35mm、90mm的破裂损伤;均大于25mm,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二是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采取有效措施避让。三是其个人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的客运经营条件,采取挂靠方式取得丁市至月亮村客运线路运营资格。导致冉某某个人无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三条第二款“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立案调查。

(三)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单位

渝安公司,作为运输企业,仅与各车主签订挂靠管理协议,未对丁市至万木客运班线运营情况进行有效的日常监督管理,该班线日常运营交由14辆车的实际所有人达成滚动发车协议,各车主负责所购车辆的维修保养及其他运营费用的交纳。各车主想尽办法减少车辆各项目费用,造成车主对车辆安全投入不足,存在安全隐患。建议由县交通局依法调查处理。

(四)建议通报批评的单位

县交通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未能发现渝安公司未对丁市至万木班线日常运营情况进行有效地管理,仅与各车主签订挂靠管理协议;GPS监督管理平台也未发现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前车外监控摄像头已不能正常工作。建议县安委会办公室全县通报批评。

(五)建议不予责任追究单位

丁市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按照职能职责规定,基本履行了职责。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县交通局、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各乡镇(街道)、道路运输企业要深刻吸取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训,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坚决避免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一)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要深入排查运输企业安全隐患,进一步加强重点车辆源头管控。一是要督促运输企业对重点车辆和驾驶人进行严格把关,杜绝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和不具备合法从业资格人员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二是道路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重点车辆和驾驶人监管;三是严格开展在用重点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驾驶人资格审验,发现道路运输企业及重点车辆驾驶人实施违法行为、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交通事故的,坚决予以依法查处。

(二)加强生产安全教育培训。一是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向的责任和义务;二是强化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力,督促各运输企业在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之后,要建立完善日常考评和检查机制,重点是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和执行,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三是要强化道路交通法规的学习,确保企业驾驶人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定。

(三)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安全警示意识。县交通局、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要针对交通违法、事故特点以及风险隐患,集中开展重点企业、重点驾驶人安全警示,通过向企业发送整改通知、通报事故情况及案例等方式开展对驾驶人点对点安全警示提醒,提示广大驾驶人安全文明驾驶。

(四)渝安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车辆的安全管理,狠抓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驾驶员安全行车意识,消除各类驾驶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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